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三条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原则: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在学校研究生院主页(http://gradschool.ustc. edu.cn)上公布。
第七条复试形式必须包含面试,其中包含约5分钟的英语听说能力考核。面试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两门基础课。各学科专业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笔试、实验或上机考试,具体要求在本单位网上公布。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两门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的基本内容。各单位要以此原则作为出题的依据。
第十条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面试小组,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位教授、副教授。
第十一条复试工作程序:各院系或研究机构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身份证、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或学生证)影印件、成绩单原件。拟录取前需审核并保存考生的体检结果原件。
第十三条复试成绩占录取总分的30%~5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单位根据复试成绩合格考生的全部或部分初试科目成绩、复试成绩进行总成绩排序,提出初步录取意见,予以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六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十七条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单位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十九条未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持其他院校研招办开具的正式调剂接收函办理有关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一报名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二十三条参加单考的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